本文主要讨论关于中美 Tax Treaty 20(c) 中提到的中国赴美留学生每年 5000 美元的工资免税额能否用于 OPT 转 H-1B 的第一年,也就是前九个月是 F-1 ,后三个月是 H-1B 的情况。目前有争议的是如果报税人全年都用 resident alien 报税还能不能享受 tax treaty. 根据我的理解,resident alien 依然可以报 tax treaty。 免责申明:我只是为了自己报税专门抱佛脚查阅了文档。我没有任何法律基础,英语也不太好,可能有所疏漏。以下分享我得出结论的依据,请自行判断,也欢迎指正!
留美学生 OPT 转 H-1B 第一年还能不能享受 Tax Treaty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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